2015《稅法一》預習知識點: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與申報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一》預習知識點: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與申報。
【內容導航】: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二、納稅申報
三、納稅地點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八章城鎮土地使用稅第五節申報和繳納的內容。
【基礎考點】: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與申報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要點】之月起還是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納稅申報
納稅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須于批準新征用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記。
三、納稅地點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市(縣)管轄范圍內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同一省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納稅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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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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