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稅法二》之扣除項目的原則、范圍和標準
【東奧小編】各位備考的學員,在學習的過程中,無論是做題還是看教材,都會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這是大家可以通過東奧的答疑版塊向東奧的老師們請教。同時,也可以在東奧論壇進行交流討論。
答疑精選內容:《稅法二》之扣除項目的原則、范圍和標準
簡答題
德國居民杰克鮑爾先生為境內某外企公司總經理,同時兼任德國某公司副總經理,2011年9月2日來華,在華居住總計80天,其工資、薪金由中國境內、境外企業分別支付,每月取得工資、薪金分別為30000元人民幣和3000歐元(1歐元=10元人民幣)。2011年10月,杰克鮑爾在中國境內工作20天,在德國工作11天,杰克鮑爾10月份在境內應納個人所得稅為多少元?
【正確答案】:11月份借款期限結束,稅前可扣除的財務費用=90÷9×4=40(萬元)。
【學員提問】
利息費用和借款費用有什么不一樣?兩個說法意意思一樣吧。不懂詳解一下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不一樣。
利息費用是因為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支出。而借款費用是因為借款而發生借款利息,債券溢折價的攤銷、借款輔助費用以及外幣借款發生的匯兌損益等。很明顯,借款費用包含了利息費用。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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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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