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稅法二》之征收管理,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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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選內容:《稅法二》之征收管理, 法律責任
案例分析題
2010年11月,某地國家稅務局查處順發材料銷售公司因與其關聯方交易違背獨立交易原則,而對其進行特別納稅調整,共補繳稅款50萬元。經查發現,該交易是順發材料銷售公司2008年3月發生的向其關聯企業低價銷售材料,嚴重違背獨立交易原則。設2008年12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1年和1年半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分別為5%、6%,該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上繳了應補繳的稅款。請問順發材料銷售公司的加收利息是多少?
【正確答案】:順發材料公司應補繳稅款50萬元,屬于2008年度的稅款,因此,計算利息期限從2009年6月1日到2010年12月1日,共18個月時間,順發材料銷售公司加收的利息=500000×(6%+5%)×18/12=82500(元)。
【學員提問】
不征個人所得稅的津貼補貼: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其中(2)中指”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具體指的什么?是不是指工作津貼、生活性津貼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喲?”工作津貼、生活性津貼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國家稅務總局已明確應繳稅。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一般可理解為在國家規定的前提下,而又不屬于基本工資部分的補貼、津貼差額。這是公務員按國家規定享受的一種特別補貼,計入公務員的工資,但可以免個稅。比如警察的夜班補貼等。您知道稅法規定有這回事就可以的,一般如果考核,是在客觀題中出現。
1、其實隨著公務員工資制度的改革,這些名詞只是稅法的規定,但是在公務員的工資單上已看不到這些項目了。
2、以下是國家稅務總局的回答,供您參考:
公務員“工資、薪金所得”是否繳納個稅?
【發布日期】: 2011年01月28日
問題內容:
將公務員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艱邊補貼納入扣繳 “工資、薪金所得” 個人所得稅范疇與稅法是否相搏?其相關政策如下: 一、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簡稱《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 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二條(二)款規定: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公務員實行職級工資制。 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主要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構成。 國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津貼和其他津貼。 綜上所述,公務員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艱邊補貼屬于不納稅范疇。 不知我對政策的理解是否正確?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公務員取得的工作性津貼、生活津貼、艱邊補貼等,不屬于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收入,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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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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