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二》沖刺考點: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方法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二》重要沖刺知識點: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方法
【內容導航】:
(一)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方法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個人所得稅第四節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方法的內容。
【沖刺考點】: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方法
(一)1.應納稅額=(每月收入-3500或48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
(1)工資、薪金所得:2011年9月1日起(含),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為每月3500元。2011年8月31日前,每月扣除2000元。(費用扣除額,不是起征點)
(2)附加費用扣除
2011年9月1日起,在每月扣除3500元的基礎上,再減除1300元,即扣除4800元;
適用于:①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②應聘在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社團、國家機關中工作取得工薪所得的外籍專家;③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受雇取得工薪所得的個人。
解釋:附加減除費用也適用于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一國兩制”之“一國兩稅制”
2.雇傭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工資、薪金的費用扣除。
為了有利于征管,采取由支付者一方減除費用的辦法:
(1)只有雇傭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時,才可按稅法規定減除費用,計算扣繳稅款;
(2)派遣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再減除費用,以支付全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3)上述納稅義務人,應持兩處支付單位提供的原始明細工資、薪金單(書)和完稅憑證原件,選擇并固定到一地稅務機關匯算清繳其工資、薪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
3.雇傭單位將部分工資、薪金上交派遣單位。
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發放給中方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 應全額計稅。對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關憑證,能夠證明其工資、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關規定上交派遣(介紹)單位的,可以扣除其實際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4.境內、境外分別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
納稅人能提供境內、境外同時任職的證明文件的,分別來自境內和境外的,應分別減除費用后計算納稅。若其任職或者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內,應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若其任職或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外,應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有關規定計稅。
責任編輯:荼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