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二》沖刺考點:開發產品視為完工的條件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二》重要沖刺知識點:開發產品視為完工的條件
【內容導航】:
(一)開發產品視為完工的條件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企業所得稅第七節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所得稅處理的內容。
【沖刺考點】:開發產品視為完工的條件
(1)開發產品竣工證明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2)開發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
(3)開發產品已取得了初始產權證明。
完工的三個條件基本相同,采用竣工、使用、產權孰早的原則
舉例說明,2008年2月,S房地產開發公司把一棟寫字樓出包給祥瑞建筑公司承建。7月,S公司將該寫字樓預售給大華服裝廠,收到預付款300萬元。10月10日,S公司將該寫字樓竣工證明材料上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10月20日,S公司取得了該寫字樓的初始產權證明,但該寫字樓已于9月20日交付購買方使用。S公司在計算該寫字樓時,完工時間應以9月20日為準,而不是10月10日,也不是10月20日。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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