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二》沖刺考點:收入的稅務處理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二》重要沖刺知識點:收入的稅務處理
【內容導航】:
(一)收入的稅務處理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企業所得稅第七節收入的稅務處理的內容。
【沖刺考點】:收入的稅務處理
1.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的范圍
銷售開發產品過程中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現金、現金等價物及其他經濟利益。企業代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費用和附加等,凡納入開發產品價內或由企業開具發票的,應按規定全部確認為銷售收入;未納入開發產品價內并由企業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門、單位開具發票的,可作為代收代繳款項進行管理。
2.收入的實現規則,具體按以下規定確認:
(1)采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于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憑據(權利)之日,確認收入實現。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3)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價款確定收入額,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4)采取委托方式銷售開發產品
①采取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約定的價款于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②視同買斷方式委托代銷開發產品的。
視同買斷 |
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 |
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和買斷價格中的較高者 |
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 | ||
受托方與購買方簽訂 |
買斷價格 |
③采取基價(保底價)并實行超基價雙方分成方式的
基價(保底價)并實行超基價雙方分成方式 |
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 |
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和基價中的較高者,企業按規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額,不得直接從銷售收入中減除; |
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 | ||
受托方與購買方直接簽訂銷售合同 |
按基價加上按規定取得的分成額 |
④采取包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包銷期內可根據包銷合同的有關約定,參照上述1至3項規定確認收入的實現;包銷期滿后尚未出售的開發產品,企業應根據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方式確認收入的實現。
3.視同銷售的確認:
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
(1)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
(3)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4.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由各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下列規定進行確定:(一看房屋性質,二看房屋區域)
房屋性質 |
地理位置 |
計稅毛利率 |
非經濟適用房 |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所在地域城區和郊區 |
不得低于15% |
地級市城區和郊區 |
不得低于10% | |
其他地區 |
不得低于5% | |
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危改房(不受區域限制) |
不得低于3% |
5.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6.(未售先租)企業新建的開發產品在尚未完工或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取得產權證前,與承租人簽訂租賃預約協議的,自開發產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預租價款按租金確認收入的實現。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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