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二》基礎考點:不征稅收入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二》重要知識點:不征稅收入。
【內容導航】: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四)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應按照財稅[2011]70號文件的規定進行處理。凡未按照該文件規定進行管理的,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企業所得稅第三節不征稅收入的內容。
【基礎考點】: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1)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繳納的不符合前述審批管理權限設立的基金、收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收費,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3)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并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劃分什么樣的財政性資金屬于不征稅收入,什么樣的財政性資金屬于應稅收入)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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