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行政復議_25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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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行政復議
情形 | 具體內容 | |
行政復議 機關及機構 | (1)對海關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行政行為的海關的上一級海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對海關總署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向海關總署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 |
復議前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先向海關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對海關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2)認為海關未履行法定職責 (3)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海關不予公開 (4)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海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其他情形 | |
復議程序 | 申請 | (1)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
受理 | (1)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查 (2)符合受理條件:應當受理,并制發《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和《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分別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3)不符合受理條件:不予受理,制發《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并送達申請人 | |
審理及決定 |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3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 |
不服或未回復 | 申請人不服海關行政復議決定或者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所屬章節:第十章 關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4考季《稅法一》基礎階段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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