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_2024年稅法一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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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維護建設稅(掌握)
一、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主體 | 含義 |
納稅人 | 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 |
扣繳義務人 | 負有增值稅、消費稅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同時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
二、征稅范圍
1.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的區域范圍包括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以及稅法規定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其他地區。
2.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即城建稅“進口不征”。
3.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即城建稅“出口不退”。
三、稅率
地區差別比例稅率,7%、5%、1%三檔。
1.一般規定
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2.特殊規定
(1)市區、縣城、鎮按照行政區劃確定。行政區劃變更的,自變更完成當月起適用新行政區劃對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納稅人在變更完成當月的下一個納稅申報期按新稅率申報繳納。
(2)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按預繳地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3)對下列兩種情況,可按納稅人繳納“兩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就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①由受托方代收、代扣“兩稅”的單位和個人;
②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
四、稅收優惠
1.對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且發生實物交割的標準黃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2.對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和客戶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銷售且發生實物交割并已出庫的標準黃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3.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4.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城市維護建設稅減免。(2024年調整)
5.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于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用其財產清償債務時,免征被撤銷金融機構轉讓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6.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2024年調整)
7.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政策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新增)
8.其他規定
情形 | 稅務處理 |
“兩稅”減免 | 城建稅隨之減免 |
“兩稅”補罰 | 城建稅隨之補罰 |
“兩稅”的滯納金和罰款 | 不作城建稅的計稅依據 |
由于“兩稅”減免而發生的退稅 | 退還已納的城建稅 |
情形 | 稅務處理 |
對出口產品退還“兩稅”的 | 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建稅(出口不退) |
海關對進口環節代征的“兩稅” | 不征收城建稅(進口不征) |
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 | |
“兩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 | 除另有規定外,對隨“兩稅”征收的城建稅一律不予退(返)還 |
五、計稅依據
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稅額。
1.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增值稅免抵稅額-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2.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是指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直接減征或免征的“兩稅”稅額,不包括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退還的“兩稅”稅額。
3.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不包括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4.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更正、查補此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允許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稅額。
六、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實納增值稅稅額+實納消費稅稅額)×適用稅率
七、征收管理:同“兩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比照增值稅、消費稅的相應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兩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分別與“兩稅”同時繳納。
1.同時繳納是指在繳納“兩稅”時,應當在“兩稅”同一繳納地點、同一繳納期限內,一并繳納對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2.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預繳、補繳等方式繳納“兩稅”的,應當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代扣代繳,不含因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代扣代繳增值稅情形。
所屬章節:第四章 城市維護建設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4年《稅法一》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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