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收增值稅的項目_2024年稅法一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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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考試備考正在進行中,稅法一科目在五科考試中難度相對較低,但是稅法一科目比較注重基礎知識的考查,內容涉及的范圍也比較廣,考生們在備考時切不可放松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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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收增值稅的項目(掌握)
1. 代為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經批準)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有證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全上繳)
2. 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3.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4. 各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中科協、青聯、臺聯、僑聯收取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政府間國際組織收取會費。(屬于非經營活動)
5. 存款利息。
6. 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7.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1)納稅人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提供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2)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征收增值稅。
(3)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4)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所屬章節:第二章 增值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4年《稅法一》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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