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司法_2024年稅法一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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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司法(了解)
(一)稅收司法概述
1. 廣義的稅收司法,是指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國家司法機關,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處理涉稅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專門活動。
2. 稅收司法的基本原則——獨立性原則、中立性原則。
(二)稅收行政司法
1. 稅收行政司法指法院等司法機關所受理的涉及稅務機關的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執行申請等。既包括涉稅行政訴訟制度,也包括稅務機關或法院所采取的強制執行程序制度。
2. 以具體稅收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排除抽象稅收行政行為。
3. 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僅限于合法性審查。
(三)稅收刑事司法
1. 稅收刑事司法以《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為法律依據。
2. 責任制度:稅務刑事處罰是稅收刑事責任的實現方式。稅收刑事責任制度既包括規范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刑事實體制度,也包括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一些人的涉稅違法行為在刑法層面的規制。
3. 程序制度:4個參與機關——稅務機關、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4個階段——案件移送、立案偵查、提起公訴、司法裁判。
(四)稅收民事司法
1. 稅收優先權
按照民法對優先權的定義,稅收優先權,是指當國家征稅權力與其他債權同時存在時,稅款的征收原則上應優先于其他債權。
(1)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
(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2. 稅收代位權、撤銷權
(1)稅收代位權,是指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害時,稅務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替納稅人行使其債權的權利。
(2)稅收撤銷權,是指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稅務機關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納稅人該行為的權利。
(3)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所屬章節:第一章 稅法基本原理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4年《稅法一》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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