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_2024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天道酬勤,為而不有,善而不居。心盡力,只問耕耘,不問收獲。2024年稅務師預習階段備考已開啟,東奧會計在線為同學們整理了稅務師《稅法一》科目預習階段知識點,建議大家堅持每天學習,不斷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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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
1.環境保護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當日。
2.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二)納稅地點
1.納稅人應當向應稅污染物排放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
2.納稅人跨區域排放應稅污染物,稅務機關對稅收征收管轄有爭議的,由爭議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則協商解決;不能協商一致的,報請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決定。
(三)稅務機關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職責分工
1.稅務機關主要職責
(1)稅務機關應當依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交送的排污單位信息進行納稅人識別。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交送的排污單位信息中沒有對應信息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在納稅人首次辦理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時進行納稅人識別,并將相關信息交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2)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交送的相關數據資料進行比對。納稅人申報的污染物排放數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交送的相關數據不一致的,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交送的數據確定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
(3)稅務機關應當通過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交送環境保護稅涉稅信息。
2.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1)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納稅人申報的應稅污染物排放信息或者適用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有誤的,應當通知稅務機關處理。
(2)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向稅務機關交送在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中獲取的相關信息。
所屬章節:第八章 環境保護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2023年《稅法一》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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