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計稅依據及應納稅額的計算_2024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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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稅計稅依據及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的基本規定
大氣污染物
計稅依據: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物當量數
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大氣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
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3項污染物征收環境保護稅。
水污染物
計稅依據: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物當量數
應稅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水污染物的排放量/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
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應區分第一類水污染物和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前5項征收環境保護稅,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前3項征收環境保護稅。
固體廢物
計稅依據:固體廢物的排放量
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當期固體廢物的產生量-當期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量、貯存量、處置量
①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是指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的固體廢物數量。
②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要求以及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進行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數量。
噪聲(工業噪聲)
計稅依據: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
工業噪聲按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每月稅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是指實際產生的工業噪聲與國家規定的工業噪聲排放標準限值之間的差值。
(二)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計稅依據的相關規定
1.納稅人委托監測機構對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進行監測時,其當月同一個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種污染物有多個監測數據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監測數據的平均值計算應稅污染物的排放量;應稅水污染物按照監測數據以流量為權的加權平均值計算應稅污染物的排放量。
2.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監測時限內當月無監測數據的,可以跨月沿用最近一次的監測數據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監測數據。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行業的納稅人,其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監測計算方法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要求執行。
3.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當期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產生量作為污染物的排放量:
(1)未依法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將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2)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
(3)篡改、偽造污染物監測數據;
(4)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稀釋排放以及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方式違法排放應稅污染物;
(5)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三)固體廢物計稅依據的相關規定
1.應稅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為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減去當期應稅固體廢物貯存量、處置量、綜合利用量的余額。
2.納稅人應當準確計量應稅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和綜合利用量,未準確計量的,不得從其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中減去。
3.納稅人依法將應稅固體廢物轉移至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貯存、處置或者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的轉移量相應計入其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或者綜合利用量;納稅人接收的應稅固體廢物轉移量,不計入其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
4.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作為固體廢物的排放量:
(1)非法傾倒應稅固體廢物。
(2)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四)工業噪聲計稅依據的相關規定
1.應稅噪聲的應納稅額為超過國家規定標準分貝數對應的具體適用稅額。噪聲超標分貝數不是整數值的,按四舍五入取整。
2.一個單位的同一監測點當月有多個監測數據超標的,以最高一次超標聲級計算應納稅額;當沿邊界長度超過100米有兩處以上噪聲超標,按兩個單位計算應納稅額。
3.一個單位有不同地點作業場所的,應當分別計算應納稅額,合并計征。
4.晝、夜均超標的環境噪聲,晝、夜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累計計征。
5.夜間頻繁突發和夜間偶然突發廠界超標噪聲,按等效聲級和峰值噪聲兩種指標中超標分貝值最高的一項計算應納稅額。
(五)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的排放量和噪聲的分貝數,按照下列方法和順序計算:
1.納稅人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范的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計算。
2.納稅人未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監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的監測數據計算。
3.因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等原因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
4.不能按照上述第1項至第3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
(六)應納稅額的計算
1.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2.應稅水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3.應稅固體廢物的應納稅額為固體廢物排放量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4.應稅噪聲的應納稅額為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對應的具體適用稅額。
所屬章節:第八章 環境保護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2023年《稅法一》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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