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立法的有關規定_2024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稅務師考試預習備考正在進行中,有多少同學在新考季選擇了《稅法一》科目呢?下面是東奧會計在線為同學們整理的《稅法一》科目預習階段知識點,希望可以幫助到同學們加深印象,快來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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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立法的有關規定
一、稅收立法的概念
稅收立法是指國家機關依照其職權范圍,通過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廢止)稅收法律規范的活動。稅收立法是國家整個立法的組成部分,可作廣義和狹義的劃分。
1.從稅收立法的主體來看,國家機關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其有關職能部門、擁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政權機關等,按照憲法和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可以制定有關調整稅收分配活動的法律規范。
2.稅收立法權的劃分,是稅收立法的核心問題。立法權限不清,稅收立法就必然會出現混亂,這也是易于引發立法質量不高的重要因素。
3.稅收立法必須經過法定程序。稅收立法嚴格遵守各種形式法律規范制定的程序性規定,這是法的現代化的基本標志之一。
4.制定稅法是稅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其全部,修改、廢止稅法也是其必要的組成部分。
二、稅收立法權
在我國,劃分稅收立法權的直接法律依據主要是《憲法》與《立法法》的規定。
廣義稅法種類 | 立法機關 | 說明 |
稅收法律 |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 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 |
稅收行政法規 | 國務院 | 增值稅暫行條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 |
稅收地方法規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 除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特區根據規定制定了部分稅收法規之外,一般地方稅收立法權僅限于個別小稅種的取舍權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
稅務規章 |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 |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第一部稅收規章是2002年3月實施的《稅務部門規章制度實施辦法》 |
具有法律效力的 稅法解釋 |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 稅收立法解釋、稅收司法解釋 |
三、稅收法律
1.我國稅收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而高于稅收法規、規章。
2.經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稅收法律案均應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3.截止到2021年底,我國現行18個實體稅種中已有12個稅種制定了法律:
稅收法律類型 | 內容 |
稅收實體法(12部) | 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環境保護稅法、煙葉稅法、船舶噸稅法、車輛購置稅法、耕地占用稅法、資源稅法、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契稅法、印花稅法 |
稅收程序法(1部) | 稅收征收管理法 |
四、稅收法規
1.稅收法規,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根據其職權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依據憲法和稅收法律,通過一定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稅收活動的實施規定或辦法。
2.國務院通過行政法規實行決定制,由總理最終決定,并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實施,行政法規應在公布后的30日內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3.目前,在我國稅法體系中,稅收法律的實施細則或實施條例都是以稅收行政法規的形式出現的。
五、稅務規章
1.國家稅務總局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權限范圍內制定對稅務機關和稅務行政相對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稅務規章。
2.只有在法律或國務院行政法規等對稅收事項已有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制定稅務規章,否則不得以稅務規章的形式予以規定,除非得到全國人大或國務院的明確授權。
3.制定稅務規章的目的是執行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不能另行創設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沒有規定的內容。
4.稅務規章原則上不得重復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
5.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稅務規章不得設定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6.稅務規章不得溯及既往,但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7.稅務規章以國家稅務總局令公布。
8.按照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稅務規章一般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對涉及國家安全、外匯匯率、貨幣政策的確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稅務規章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稅務規章解釋與稅務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六、稅務規范性文件
1.概念
(1)稅務規范性文件,是指縣以上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并發布的,影響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在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文件。
(2)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部門規章,不屬于稅務規范性文件。
(3)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必須是稅務機關,必須依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作出,必須影響稅務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必須是在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可反復適用的文件。
2.特征
(1)屬于非立法行為的行為規范;
(2)適用主體的非特定性;
(3)不具有可訴性;
(4)具有向后發生效力的特征。
3.權限范圍
(1)文件設定權
①稅務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稅收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其他不得由稅務規范性文件設定的事項。
②稅務規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2)文件制定權
①縣稅務機關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以上稅務機關稅務規范性文件的明確授權;沒有授權又確需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稅務機關制定。
②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臨時性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
4.制定規則
(1)稅務規范性文件可以使用“辦法”“規定”“規程”“規則”等名稱,但是不得稱“條例”“實施細則”“通知”“批復”等。
(2)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根據需要,明確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和主體、權利義務、具體規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等事項。
(3)上級稅務機關需要下級稅務機關對規章和稅務規范性文件細化具體操作規定的,可以授權下級稅務機關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被授權稅務機關不得將被授予的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
(4)稅務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制定機關不得將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授予本級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下級稅務機關。
(5)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稅務規范性文件發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執行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5.合規審查
(1)各級稅務機關從事納稅服務和政策法規工作的部門或者人員負責對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包括權益性審核、合法性審核、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
(2)納稅服務部門負責權益性審核;政策法規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核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
(3)未經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的稅務規范性文件,辦公廳(室)不予核稿,制定機關負責人不予簽發。
6.發布形式
(1)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以公告形式發布。
(2)未以公告形式發布的,不得作為稅務機關執法依據。
所屬章節:第一章 稅法基本原理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2023年《稅法一》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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