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稅收優惠_2023年稅法一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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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收優惠
【所屬章節】
第六章 資源稅
【知識點】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
一、免征規定
1.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
2.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
二、減征規定
1.從低豐度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20%資源稅;
2.高含硫天然氣、三次采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30%資源稅;
3.稠油、高凝油減征40%資源稅;
4.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30%資源稅。
衰竭期礦山,是指設計開采年限超過15年,且剩余可開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開采儲量的20%以下或者剩余開采年限不超過5年的礦山。
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決定的免征或者減征規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
(2)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
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
四、其他減免稅規定
1.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應稅產品,其中既有享受減免稅政策的,又有不享受減免稅政策的,按照免稅、減稅項目的產量占比等方法分別核算確定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應稅產品,同時符合兩項或者兩項以上減征資源稅優惠政策的,除另有規定外,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
3.納稅人的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不予免稅或者減稅。
4.納稅人享受資源稅優惠政策,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對資源稅優惠事項留存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一》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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