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價定率計征的計稅依據_2023年稅法一基礎知識點
從價定率計征的計稅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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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從價定率計征的計稅依據
【所屬章節】
第三章 消費稅
【知識點】從價定率計征的計稅依據
從價定率計征的計稅依據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關鍵:確定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
(一)銷售額的確定
1.一般規定。
銷售額包括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
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稅率或征收率)
但不包括下列項目:
(1)同時符合兩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①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②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2)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① 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② 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③ 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經批準、有票據、全上繳)
2.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屬于應稅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3.包裝物的規定。
具體情況 | 相關規定 | ||
包裝物作價隨同銷售或收取租金 | 并入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增值稅 | ||
一般消費品包裝物押金(非酒類、非成品油) | 未逾期且未超過一年 | 不征收消費稅、增值稅 | |
逾期未退還或一年以上 | 征收消費稅、增值稅 | ||
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啤酒、黃酒除外) | 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在收取時均應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增值稅 | ||
啤酒、黃酒、成品油 | 未逾期且未超過一年 | 不征收消費稅、增值稅 | |
逾期未退還或一年以上 | 征收增值稅,不征消費稅(從量計征,與價格無關) |
(1)啤酒的包裝物押金不計算消費稅,但是它影響啤酒適用稅率的判斷。
(2)消費稅從量計征時,無論包裝物押金逾期與否,均不計征消費稅!啤酒、黃酒、成品油,均是如此。
4.啤酒生產企業銷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關聯企業的啤酒銷售公司銷售的價格作為確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而應當以其關聯企業的啤酒銷售公司對外的銷售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作為確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并依此確定該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一》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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