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的基本規定_2023年稅法一基礎知識點
增值稅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的基本規定 | 增值稅納稅人的分類及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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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增值稅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的基本規定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增值稅
【知識點】增值稅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的基本規定
增值稅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的基本規定
(一)納稅人
1.一般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2.特殊規定
(1)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2)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資管產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
(3)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
(二)扣繳義務人
“營改增”業務和傳統增值稅業務的相關規定存在差異:
納稅人情形 | 扣繳義務人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未設立經營機構的 | 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 | 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 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 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另有規定除外) |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一》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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