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稅法一預習考點:關稅減免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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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章 關稅
【知識點】關稅減免及管理
一、法定減免稅:下列進出口貨物,免征關稅
1.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或者消費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
2.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3.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4.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5.在海關放行前損失的貨物。
6.規定數額以內的物品。
7.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減征、免征關稅的貨物、物品,按照規定予以減免關稅。
8.法律規定減征、免征關稅的其他貨物、物品。
二、暫時免稅
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或者出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關稅,并應當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需要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期限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向海關辦理延期手續:
1.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2.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3.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4.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5.在上述第1項至第4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6.貨樣。
7.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8.盛裝貨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業目的的貨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書面聲明理由,連同原繳款憑證及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退稅:
1.已征進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
2.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并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
3.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
四、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進口貨物)自出口之日(進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進境(出境)的,不征收進口(出口)關稅。
五、特定減免稅
1.科教用品
2.殘疾人專用品
3.慈善捐贈物資
4.重大技術裝備
5.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
六、臨時減免
臨時減免稅是法定和特定減免稅以外的其他減免稅,由國務院對某個單位、某類商品、某個項目或某批進出口貨物的特殊情況,給予特別照顧,一案一批,專文下達的減免稅。
七、減免稅管理基本規定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2年《稅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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