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稅法一預習考點:特殊環節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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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三章 消費稅
【知識點】特殊環節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一、金銀首飾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規定
(一)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為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義務人。
委托加工(除另有規定外)、委托代銷金銀首飾的,受托方是納稅人。
(二)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1.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
2.鉆石及鉆石飾品。
3.鉑金首飾。
4.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 , 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
凡劃分不清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
5.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二)計稅依據
1.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其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2.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3.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
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4.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銷售金銀首飾
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5.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
(1)應按納稅人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認計稅依據;
(2)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納稅人為生產企業時,公式中的“購進原價”為生產成本,公式中的“利潤率”一律定為6%。
組成計稅價格=[生產成本×(1+6%)]÷(1-5%)
6.金銀首飾消費稅改變納稅環節后,用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金銀鑲嵌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二、卷煙批發環節征收消費稅的規定
1.納稅義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納稅人銷售給納稅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卷煙于銷售時納稅。
納稅人之間銷售的卷煙不繳納消費稅。
2.征收范圍:納稅人批發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
3.適用稅率:從價稅稅率11%,從量稅稅率0.005元/支。
4.計稅依據:納稅人批發卷煙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銷售數量。
納稅人應將卷煙銷售額與其他商品銷售額分開核算,未分開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費稅。
納稅人兼營卷煙批發和零售業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銷售額、銷售數量的,按照全部銷售額、銷售數量計征批發環節消費稅。
5.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6.納稅地點:卷煙批發企業的機構所在地,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地區的,由總機構申報納稅。
7.卷煙消費稅在生產和批發兩個環節征收后,批發企業在計算納稅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產環節的消費稅稅款。
三、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規定
1.征稅范圍:自2016年12月1日起,“小汽車”稅目下增設“超豪華小汽車”子稅目。征收范圍為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即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稅目中的超豪華小汽車。
2.納稅人:將超豪華小汽車銷售給消費者的單位和個人為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納稅人。
3.稅率:10%。
4.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額=零售環節銷售額(不含增值稅)×零售環節稅率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2年《稅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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