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征收管理_2022年稅法一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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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關稅征收管理
【所屬章節(jié)】
第十章 關稅
【知識點】關稅征收管理
關稅征收管理
一、關稅繳納
申報時間 | 進口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 |
出口貨物在運抵海關監(jiān)管區(qū)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 | |
納稅期限 | 海關填發(fā)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 |
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經依法提供稅款擔保后,可延期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
二、關稅滯納金、保全及強制措施
形式 | 具體規(guī)定 |
征收關稅滯納金 | 關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關稅稅額×滯納金征收比率(萬分之五)×滯納天數(shù) 滯納金的起征點為50元 |
保全措施 | 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擔保的,海關可以采取以下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留納稅義務人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
強制措施 | 如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經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將應稅貨物依法變賣,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3)扣留并依法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注意】海關采取強制措施時,對上述納稅義務人、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zhí)行 |
三、關稅退還
1.申請退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退還關稅,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海關說明理由,提供原繳款憑證及相關資料。
(1)已征進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guī)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
(2)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guī)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并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huán)節(jié)有關稅收的;
(3)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
2.多征稅款退還
發(fā)現(xiàn)主體 | 具體規(guī)定 |
海關發(fā)現(xiàn) 多征稅款 | 立即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稅手續(xù),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海關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xù) |
納稅人 發(fā)現(xiàn)的 | 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書面申請退稅,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xù) |
四、關稅補征和追征
情形 | 概念 | 期限 |
補征 | 非因納稅人違反海關規(guī)定造成短征關稅 | 關稅補征期為繳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 |
追征 | 納稅人違反海關規(guī)定造成短征關稅 | 關稅追征期為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并加收少征或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