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一沖刺考點速記手冊: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的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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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的相關政策
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改制重組 | 說明 | 例外 |
企業整體改制,對改制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稱“房地產”)轉移、變更到改制后的企業 | 整體改制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并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 不適用于房地產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情形 |
企業合并,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 | 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 | |
企業分立,且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 | 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 | |
重組投資 | 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 |
【提示】企業改制重組后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并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視取得方式的不同,作為該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的扣除規則也有差異。
原取得方式 | 扣除金額 |
出讓或轉讓 | 改制前取得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 |
國家作價出資入股 | 該宗土地作價入股時省級以上(含省級)國土管理部門批準的評估價格 |
不能提供批準文件和批準的評估價格的,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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