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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的征稅規定
經營行為 | 概念和特點 | 稅務處理原則 |
兼營 | 概念:納稅人的經營范圍包括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特點: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并且不同時發生在一項銷售行為中 | 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
混合銷售 | 概念: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 特點:銷售貨物與提供服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 | 按企業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適用的項目來繳納增值稅。一般情況下,銷售貨物為主的企業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銷售服務為主的企業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除外特例】 (1)自2017年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3)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
2.征稅范圍的其他特別規定
與增值稅征稅范圍相關的其他規定主要涉及兩大方面:一是具體征稅項目的適用;二是明確不征收增值稅的項目。
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項目 | 不繳納增值稅的特殊項目 |
(1)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2)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應當征收增值稅 (3)供電企業進行電力調壓并按電量向電廠收取的并網服務費,按照提供加工勞務征收增值稅 (4)經營罰沒物品(未上繳財政的)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稅 (5)單用途卡售卡方因發行或者銷售單用途卡并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 (1)納稅人取得的與銷售收入或數量不直接掛鉤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2)視罰沒物品收入歸屬確定征稅與否,凡作為罰沒變價或拍賣收入如數上繳財政的,不予征稅 (3)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用于公益事業服務,不繳納增值稅 (4)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稅 (5)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不繳納增值稅 (6)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征收增值稅 (7)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8)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銷售僅限于在本企業、本企業所屬集團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者服務的作為預付憑證的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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