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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 基本規定 |
基本行為界定——有償、經營性 |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不動產,但不包括非經營活動中提供的應稅項目 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非經營活動,是指: (1)行政單位收取的符合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應稅服務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非經營活動中提供的服務具有特殊性,不宜列入增值稅征稅范圍,非經營活動一般是為了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需要或自我提供服務,其本身一般不以營利為目的,例如自我服務不征收增值稅;各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中科協、青聯、臺聯、僑聯收取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政府間國際組織收取會費,屬于非經營活動,不征收增值稅 |
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不動產的地域界定——在境內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不動產 | 在境內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不動產,是指: (1)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以銷售方或者購買方位置區分境內與境外 (2)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以不動產位置區分境內與境外 (3)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以自然資源位置區分境內與境外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下列行為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1)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 (2)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理服務 (3)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4)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提示2】境內的單位和個人作為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建筑服務,從境內工程總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視同從境外取得收入 |
(注:以上《稅法一》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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