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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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
從價定率:(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從量定額(啤酒、黃酒、成品油):海關核定的進口數量
復合計稅(卷煙、白酒):(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征稅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納稅人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在準予扣除的范圍內允許按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扣除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
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扣除的范圍包括:
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高檔化妝品生產的高檔化妝品;
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
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柴油、石腦油、燃料油、潤滑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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