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完稅價格(1)_2021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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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關稅完稅價格(1)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八章 關稅
【知識點】關稅完稅價格(1)
關稅完稅價格(1)
第四節 關稅完稅價格
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是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完稅價格按照一般貨物進口、特殊貨物進口、出口貨物及進境物品等情形分別確定。
與進出口貨物相關的成交價格,有FOB、CFR、CIF三種。
FOB(含義為“船上交貨價”或“離岸價格”)
CFR(含義為“成本加運費”或“離岸加運費價格”)
CIF(含義為“成本加運費、保險費”或“到岸價格”)
一、一般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符合相關規定所列條件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支付實付、應付的,并按照規定調整后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一)應計入完稅價格的調整項目
1.由買方負擔的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含義 | 是否計入完稅價格 | ||
買方負擔的傭金和中介費 | 購貨傭金 | 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向自己的采購代理人支付的勞務費用 | 不計入 |
經紀費 | 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向代表買賣雙方利益的經紀人支付的勞務費用 | 計入 | |
賣方傭金 | 支付給賣方代理人的傭金,實際也是購買貨物的一項支出 | 計入 |
2.由買方負擔的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費用。
3.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勞務費用。
4.與進口貨物的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材料、部件、零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類似貨物的價款,以及在境外開發、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
5.作為該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買方必須支付的、與該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特許權使用費與該貨物無關;(2)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不構成該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
6.賣方直接或者間接從買方對該貨物進口后銷售、處置或者使用所得中獲得的收益。
【總結】與進口貨物有直接關系的、最終由買方承擔的相關成本計入完稅價格,否則不計入。
(二)不計入完稅價格的調整項目
進口時在貨物的價款中列明的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1.廠房、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后發生的建設、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的費用。
2.進口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發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3.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三)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中相關費用的確定
進口方式 | 進口貨物的運費及相關費用(F) | 進口貨物的保險費(I) |
一般方式進口 | 由買方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費用計算 | 按實際支付的費用計算 |
無法確定 | 按照該貨物進口同期的正常運輸成本審查確定 | (貨價+運費)×3‰計算 |
郵運進口 | 郵費 | |
運輸工具作為進口貨物,利用自身動力進境的 | 不另計運費,保險費參照一般進口規定 |
(四)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確定的其他方法(5種)
1.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2.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3.倒扣價格估價方法。(以進口貨物、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在境內的銷售價格為基礎,扣除境內發生的有關費用后,審查確定)
4.計算價格估價方法。
5.合理估價方法(補救方法)。
【注意】上述方法應依次使用,但應進口商要求,第3和第4種方法次序可以顛倒。
合理估價方法不允許使用的估價方法是:
(1)境內生產的貨物在境內的銷售價格;
(2)可供選擇的價格中較高的價格;
(3)貨物在出口地市場的銷售價格;
(4)以計算價格估價方法中所含價值或費用之外的價值或者費用計算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價格;
(5)出口到第三國或者地區的貨物的銷售價格;
(6)最低限價或者武斷、虛構的價格。
二、特殊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具體情況 | 完稅價格的審查確定 |
(一)運往境外修理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 | 以境外修理費、料件費為基礎(注意:不含運保費) |
(二)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 | 以境外加工費、料件費以及該貨物復運進境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 |
(三)暫時進境貨物 | 按一般進口貨物估價辦法 【提示】經海關批準留購的暫時進境貨物,以海關審查確定的留購價格 |
【提示】對于國際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或其境內機構按暫時進口貨物方式進口的奧運物資,未在規定時間內復運出境的,須補繳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進口汽車以不低于新車90%的價格估價征稅),但直接用于賽事并消耗完畢、損毀等或無償捐贈政府、特定體育組織和公益組織并能提交北京冬奧組委證明文件的情形除外。(2020年新增)
具體情況 | 完稅價格的審查確定 | |
(四)租賃方式進口貨物 | 租金方式支付 | 海關審定的租金(利息應當計入) |
留購的租賃貨物 | 海關審定的留購價格 | |
納稅義務人申請一次性繳納稅款 | 可以選擇申請按照列明的其他方法確定完稅價格,或者按照海關審查確定的租金總額作為完稅價格 |
(五)予以補稅的減免稅貨物
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有特定用途的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應當接受海關監管。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的監管年限為:①船船、飛機:8年;②機動車輛:6年;③其他貨物:3年。監管年限自貨物進口放行之日起計算。(2020年新增)
需由海關監管使用的減免稅進口貨物,在監管年限內轉讓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補稅的,海關應當根據該貨物進口時間折舊估價,補征進口關稅。予以補稅的減免稅貨物完稅價格計算公式:完稅價格=海關審定的該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1-補稅時實際已進口的時間(月)/(監管年限×12)]
補稅時實際已進口時間按月計算,不足1個月但是超過15日的,按照1個月計算,不超過15日的,不予計算(以15天為限四舍五入)。
(六)不存在成交價格的進口貨物
易貨貿易、寄售、捐贈、贈送等不存在成交價格的進口貨物,海關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審查確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①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②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③倒扣價格估價方法;④計算價格估價方法;⑤合理方法。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后,可以提出申請,顛倒第③項和第④項的適用次序。
(七)進口軟件介質
進口載有專供數據處理設備用軟件的介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介質本身的價值或者成本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①介質本身的價值或者成本與所載軟件的價值分列;②介質本身的價值或者成本與所載軟件的價值雖未分列,但是納稅義務人能夠提供介質本身的價值或者成本的證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載軟件價值的證明文件。
含有美術、攝影、聲音、圖像、影視、游戲、電子出版物的介質不適用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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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小燕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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