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稅范圍(3)_2021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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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征稅范圍(3)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二章 增值稅
【知識點】征稅范圍(3)
征稅范圍(3)
第三節 征稅范圍
四、對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征稅規定
行為 | 具體情況 | 稅務處理 |
混合 | 一項銷售行為同時涉及貨物和服務(有從屬關系) | 按“經營主業”計稅 (銷售貨物或銷售服務) |
兼營 | 兼有不同稅率、征收率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但各業務不同時發生在一項銷售行為中(無從屬關系) | 分別核算分別計稅;未分別核算從高計稅 |
特例 | 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 | 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分別計稅 |
【提示】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
五、特殊銷售的征稅規定
(一)執罰部門和單位查處的商品
執罰部門和單位查處的商品(具有拍賣條件的),其拍賣收入作為罰沒收入上繳財政,不予征稅。對經營單位購入拍賣物品再銷售的,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二)預付卡業務的征稅規定
單用途預付卡 | 發卡企業按規定發行的,僅限于在本企業、本企業所屬集團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者服務的預付憑證 |
多用途預付卡 | 發卡機構(支付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發卡機構之外購買貨物或服務的預付價值 |
1.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單用途卡)
涉及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統稱售卡方)、持卡人、銷售方之間的關系。
(1)售卡方(預收款):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可以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售卡方(收傭金):因發行或者銷售單用途卡并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3)銷售方(提供服務):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4)銷售方(結算):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銷售方和售卡方不是同一納稅人情形)
【提示】“1號分店”和“售卡方”不是同一納稅人。
2.支付機構預付卡(多用途卡)
涉及有資質的支付機構、持卡(購卡、充值)人、特約商戶之間的關系。
(1)支付機構:
①(預收款)銷售多用途卡、接受多用途卡充值,不繳納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②(收傭金)支付機構因發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2)特約商戶:
①(提供服務)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特約商戶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②(結算)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3.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納稅人在售賣加油卡、加油憑證時,應按預收賬款方法作相關賬務處理,不征收增值稅。
六、不征收增值稅的規定
1.代為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經批準)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有證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全上繳)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應稅服務。
4.各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中科協、青聯、臺聯、僑聯收取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政府間國際組織收取會費,屬于非經營活動,不征收增值稅。
5.存款利息。
6.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7.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1)納稅人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以公益活動為目的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2)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3)納稅人在資產重組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的債權、負債經多次轉讓后,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一單位和個人的,也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貨物的多次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4)根據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新能源汽車對應的中央財政補貼收入,無須繳納增值稅。
【提示】上述計算納稅的財政補貼收入,按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2020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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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小燕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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