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概述和納稅人_2020年《稅法一》基礎考點
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學,不知道。小編為大家帶來了稅務師《稅法一》的相關考點,希望能夠幫助各位考生高效備考,輕松過關!
【內容導航】
資源稅概述、資源稅納稅人、資源稅稅目和稅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五章 資源稅
【知識點】資源稅概述
概念 | 資源稅是以應稅資源為課稅對象,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資源銷售額或銷售數量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稅 |
改革歷程 |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并于2020年9月1日起實施 |
【知識點】資源稅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提示1】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的企業依法繳納資源稅。
【提示2】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訂立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合同的,在該合同有效期內,繼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同期滿后,依法繳納資源稅。
【解釋1】進口不征
資源稅規定僅對在中國境內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因此,進口不征收資源稅。
【解釋2】一次性課征
對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進行銷售或自用的單位和個人,在出廠銷售或自用時一次性征收,而對已稅產品批發、零售的單位和個人不再征收資源稅。
【提示】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應當依照規定繳納資源稅;但是,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教材241頁)
用途 | 資源稅 | 增值稅 | |
開采或自產應稅產品 | 直接對外出售 | √ | √ |
連續生產應稅產品(原礦→選礦) | × | × | |
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鹽、成品油等) | √ | × | |
職工福利、個人消費、投資、分配、抵債、贈與、以物易物等 | √ | √ |
【知識點】資源稅稅目和稅率
一、稅目
《資源稅法》共設置5個一級稅目17個二級子稅目。所列的具體稅目有164個,各稅目的征稅對象包括原礦或選礦,涵蓋了所有已經發現的礦種和鹽。根據《資源稅法》的規定,對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試點征收水資源稅。
稅目 | 提示 | 征稅對象 | |
能源礦產 | 原油 | 原礦 | |
天然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 | 原礦 | ||
煤 | 原礦或選礦 | ||
煤成(層)氣 | 原礦 | ||
鈾、釷 | 原礦 | ||
油頁巖、油砂、天然瀝青、石煤 | 原礦或選礦 | ||
地熱 | 原礦 | ||
金屬礦產 | 黑色金屬 | 包括鐵、錳等 | 原礦或選礦 |
有色金屬 | 包括銅、鉛、鋅、錫等(鎢鉬稀土征稅對象是選礦) | 原礦或選礦 | |
非金屬礦產 | 礦物類 | 包括高嶺土、石灰巖等 | 原礦或選礦 |
巖石類 | 包括大理巖、花崗巖等 | ||
寶玉石類 | 包括寶石、玉石等 | ||
水氣礦產 | 二氧化碳氣、硫化氫氣、氦氣、氡氣 | 原礦 | |
礦泉水 | |||
鹽 | 鈉鹽、鉀鹽、鎂鹽、鋰鹽 | 選礦 | |
天然鹵水 | 原礦 | ||
海鹽 | —— |
二、稅率(考試已知)
稅率形式有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對應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方法)
【提示1】《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其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該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在《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提示2】《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應當分別確定具體適用稅率。
【提示3】水資源稅根據當地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率。
【提示4】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學習從來無捷徑,循序漸進登高峰。稅務師考試即將于11月7日開考,為了2020年稅務師考試的勝利,大家要加油哇!
(注:以上內容選自小燕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