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制度_2020年《稅法一》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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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二章-增值稅
【知識點】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一)試行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1.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6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2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6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的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解釋】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在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的“進項構成比例”時,無須就納稅人在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部分進行調整。
3.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的管理
(1)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可以在同一申報期內,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先辦理免抵退稅后,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再辦理留抵退稅。
(2)納稅人既有增值稅欠稅,又有期末留抵稅額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后的余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二)部分先進制造業退還增量留抵稅額有關政策
1.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解釋】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是指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2.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對比】
一般企業(2019.4.1起) | 部分先進制造業(2019.6.1起) | |
條件 | 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 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 |
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提示】同時具備的5個條件,有4個條件與一般企業相同,不同的是第一個條件 | ||
計算 | 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 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
(三)民用航空發動機、新支線飛機和大型客機留抵退稅政策
起止時間 | 行業 | 退稅標準 |
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 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研制項目 | 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 【提示】納稅人符合規定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可在初次申請退稅時予以一次性退還。納稅人收到退稅款項的當月,應將退稅額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 |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 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暫減按5%征稅)、大型客機研制項目(空載重量大于45噸的民用客機) |
(四)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五)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納稅人按照規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納稅人已按照規定取得的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將已退還的增值稅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可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政策;否則,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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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小燕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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