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加計抵減政策(2)_2020年《稅法一》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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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關于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加計抵減政策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二章-增值稅
【知識點】關于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加計抵減政策
關于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加計抵減政策(2020年調整新增)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加計抵減15%的稅收政策
(1)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2)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按照15%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關于匯總納稅的總分支機構如何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在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以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合計銷售額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符合加計抵減政策的適用標準,則匯總納稅范圍內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均可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否則,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均無法適用。
準備稅務師考試的時候,建議在沖刺階段對需要背記的內容進行突擊記憶,這樣的效果會好一些。
(注:以上內容選自小燕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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