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_2020年《稅法一》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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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二章-增值稅
【知識點】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原理:不符合鏈條關系;用于非生產經營項目。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4個無銷項;用于“簡免福人”的購進行為)
【解釋1】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解釋2】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兼用于上述項目的可以抵扣。
【解釋3】納稅人購進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無論是專用于上述項目,還是兼用于上述項目,均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2.非正常損失(4個非正常)
(1)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以及相關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2)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解釋1】非正常損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解釋2】自然災害的損失不屬于非正常損失,因自然災害導致的損失,進項稅額準予抵扣;合理損耗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
3.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購進的“貸餐民樂”)
【解釋1】大部分接受對象是個人,屬于最終消費。
【解釋2】支付的貸款利息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
4.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分攤抵扣):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解釋】指納稅人購進“混用”的非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類的其他貨物。
推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應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總結】注意辨析專用或兼用于簡易計稅方法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的不同購進項目在進項稅處理方面的不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2)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或登記手續的。
6.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不得抵扣增值稅的進項稅的具體處理方法
第一類,購入時不予抵扣:直接計入購貨的成本。
1.直接計算轉出法:適用于已抵扣過進項稅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非正常損失、改變用途等。
2.還原計算進項稅轉出的方法——適用于計算抵扣進項稅的農產品的非正常損失
3.比例計算進項稅轉出的方法——適用于半成品、產成品的非正常損失
4.凈值折算轉出的方法——適用于已抵扣過進項稅的不動產改變用途、發生非正常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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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小燕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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