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減稅、免稅(3)_2020年《稅法一》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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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增值稅的減稅、免稅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二章-增值稅
【知識點】增值稅的減稅、免稅
增值稅的減稅、免稅
減免稅其他規(guī)定(2020年調整)
1.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2.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guī)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按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優(yōu)惠后,在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時,放棄免稅權不受“36個月不得享受減免稅優(yōu)惠限制”,僅對當次代開發(fā)票有效,不影響以后申請免稅代開。
3.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同時適用免稅和零稅率規(guī)定的,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免稅或者零稅率。
4.生產和銷售免征增值稅貨物或勞務的納稅人要求放棄免稅權,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現(xiàn)行有關規(guī)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5.放棄免稅權的納稅人符合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尚未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當按現(xiàn)行規(guī)定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銷售的貨物或勞務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6.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jù)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
成功的人是跟別人學習經驗,失敗的人只跟自己學習經驗。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
(注:以上內容選自小燕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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