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免稅項目_2020年《稅法一》基礎考點
備考稅務師的時候,很多考生會對增值稅的免稅項目感到苦惱,因為規定太多了,真的太難記憶了。這里其實不需要特意去背,畢竟考試頂多出客觀題,大致有影響就好,還是將更多時間留給其他重要的考點比較適宜。
【內容導航】
特定免稅項目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二章-增值稅
【知識點】特定免稅項目
特定免稅項目
(一)銷售無形資產
1.個人轉讓著作權。
2.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四技)
(二)銷售不動產及不動產租賃服務
1.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稅。
2.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免征增值稅;
【提示】家庭財產分割,包括下列情形: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直系親屬、繼承等。
3.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增值稅。
4.個人將購買的住房對外銷售的稅收優惠
5.土地使用權及自然資源使用權
(1)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
【提示1】納稅人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提示2】自2020年1月20日起,納稅人將國有農用地出租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2020年新增)
(2)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4)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
(三)金融服務
1.下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1)國家助學貸款;
(2)國債、地方政府債;
(3)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含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4)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5)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提示】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2020年新增)
2.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免征增值稅。
3.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自2019年2月2日起,保險公司開辦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在保險監管部門出具備案回執或批復文件前依法取得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2020年新增)
4.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四)進口貨物(2020年新增)
1.對中國經濟圖書進出口公司、中國出版對外貿易總公司為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免稅進口的圖書、報刊等資料,在其銷售給上述院校和單位時,免征國內銷售環節的增值稅。
2.對中國教育圖書進出口公司、北京中科進出口公司、中國國際圖書貿易總公司銷售給高等學校、科研單位和北京圖書館的進口圖書、報刊資料免征增值稅。
3.對中國科技資料進出口總公司為科研單位、大專院校進口的用于科研、教學的圖書、文獻、報刊及其他資料(包括只讀光盤、縮微平片、膠卷、地球資源衛星照片、科技和教學聲像制品)免征國內銷售環節增值稅。
4.對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銷售給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的進口科研、教學書刊免征增值稅。
5.自2018年5月1日起,對進口抗癌藥品,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自2019年3月1日起,對進口罕見病藥品,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通過稅務師考試的一定是細心、踏實的人,將知識點真的掌握透徹,無論考題如何變幻都能輕松解決。
(注:以上內容選自小燕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