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稅范圍(四)_2020年《稅法一》基礎考點
在稅務師考試中,增值稅是很重要的考點,學習起來也不是很簡單。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復習備考,東奧為大家整理了有關內容,一起看看吧。
【內容導航】
不征收增值稅的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二章-增值稅
【知識點】征稅范圍
不征收增值稅的規定
1.代為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經批準)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有證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全上繳)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應稅服務。
4.各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中科協、青聯、臺聯、僑聯收取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政府間國際組織收取會費,屬于非經營活動,不征收增值稅。
5.存款利息。
6.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7.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1)納稅人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以公益活動為目的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2)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3)納稅人在資產重組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的債權、負債經多次轉讓后,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一單位和個人的,也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貨物的多次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4)根據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新能源汽車對應的中央財政補貼收入,無須繳納增值稅。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時候,如果覺得很難理解,建議在重點內容上做標記,這樣效果會好很多。
(注:以上內容選自小燕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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