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稅依據與應納稅額計算_2020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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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計稅依據與應納稅額計算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九章-環境保護稅
【知識點】計稅依據與應納稅額計算
計稅依據與應納稅額計算
考點一:計稅依據與應納稅額的計算
征稅范圍及其稅目 | 計稅依據 |
大氣污染物 | 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
水污染物 | 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
固體廢物(煤矸石、尾礦、危險廢物、冶煉渣、粉煤灰、爐渣、其他固體廢物) | 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 |
工業噪聲 | 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
(一)應稅大氣污染物:
1.查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表將排放量換算為污染當量
污染當量=該污染物的排放量÷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
2.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選前三項作為計稅對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污染物征收環境保護稅。
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適用稅額
3.匯總得到合計應納環保稅
(二)應稅水污染物
1.查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表將排放量換算為污染當量
【一般污水】污染當量=該污染物的排放量÷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
2.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
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區分第一類水污染物和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項征收環境保護稅,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項征收環境保護稅。
應稅水污染物的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適用稅額
3.匯總得到合計應納環保稅
【提示】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當期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產生量作為污染物的排放量:
(1)未依法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將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2)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
(3)篡改、偽造污染物監測數據。
(4)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稀釋排放以及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方式違法排放應稅污染物。
(5)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三)應稅固體廢物
1.計稅依據:固體廢物排放量
【注意】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作為固體廢物的排放量:
(1)非法傾倒應稅固體廢物。
(2)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2.應納稅額=固體廢物排放量×具體適用稅額=(當期固體廢物的產生量-當期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量-當期固體廢物的貯存量-當期固體廢物的處置量)×適用稅額
(四)應稅噪聲
1.計稅依據: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解釋】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是指實際產生的工業噪聲與國家規定的工業噪聲排放標準限值之間的差值。
2.應納稅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對應的具體適用稅額
【提示】聲源一個月內累計晝間超標不足15晝或者累計夜間超標不足15夜的,分別減半計算應納稅額。
考點二:計稅依據確定時遵循的方法和順序
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的排放量和噪聲分貝數的確定方法:
(1)納稅人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范的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計算。
(2)納稅人未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監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的監測數據計算。
(3)因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等原因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
(4)不能按照上述第(1)項至第(3)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
【提示】對于納稅人從兩個以上排放口排放應稅污染物的,對每一排放口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分別計算征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持有排污許可證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確定。
每個人都可以從磨難和失敗中成長,就像腐朽的土壤中可以生長鮮活的植物那樣。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
(注:以上內容選自東宇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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