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的稅收優惠_2020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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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土地增值稅的稅收優惠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七章-土地增值稅
【知識點】土地增值稅的稅收優惠
土地增值稅的稅收優惠
1.以下轉讓房屋項目,增值率未超過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超過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1)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
【提示】普通標準住宅必須同時滿足:
①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
②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
③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
(2)轉讓舊房作為保障性住房;
(3)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
2.因國家建設需要免征土地增值稅。
(1)因國家建設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產,免稅。
(2)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產免稅。
3.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增值稅 | 個人銷售外購住房 | 普通住宅 | 非普通住宅 | |
<2年 | 不含稅售價×5% | 不含稅售價×5% | ||
≥2年 | 免 | 北上廣深:差價×5% | 其他地區:免 | |
個人銷售自建住房 | 免 | 免 | ||
土地增值稅 | 免 | 免 |
4.企業在改制重組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新增)(復習回顧)
(1)對改制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稱房地產)轉移、變更到改制后的企業。
(2)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
(3)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
(4)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
【提示】以上不適用于房地產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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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東宇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