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收入額的確定_2020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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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應稅收入額的確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七章-土地增值稅
【知識點】應稅收入額的確定
應稅收入額的確定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是指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內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利益,不允許從中減除任何成本費用。
【提示1】營改增后,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
計稅方法 | 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 | 增值稅 | |
簡易計稅 | 轉讓房地產的含稅收入?增值稅應納稅額 | 自建: 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額÷(1+5%)×5% 非自建: 增值稅應納稅額=差額÷(1+5%)×5% | |
一般計稅 | 非房地產企業 | 轉讓房地產的全額含稅收入÷(1+9%) | 銷項稅額=全額÷(1+9%)×9% |
房地產 企業 | 轉讓房地產的含稅收入?增值稅銷項稅額 | 銷項稅額=(含稅收入?地價款)÷(1+9%)×9% |
【提示2】對于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如果代收費用是計入房價中向購買方一并收取的,可作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計稅;如果代收費用未計入房價中,而是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的,可以不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
【鏈接】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費用的處理:
1.對于代收費用作為轉讓收入計稅的,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
2.對于代收費用未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計稅的,在計算增值額時不允許扣除代收費用。
【提示3】視同銷售(教材305頁)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注意】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產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配比原則)
【提示4】實物收入按市場價格折算;無形資產收入按評估價值折算;外幣按取得當天或當月1日國家公布的市場匯率折算。
在一切變好之前,我們總要經歷一些不開心的日子,這段日子也許很長,所以耐心點,給好運一點時間。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
(注:以上內容選自東宇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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