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率與計稅依據_2020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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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率與計稅依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六章-車輛購置稅
【知識點】稅率與計稅依據
稅率與計稅依據
考點一:車輛購置稅的稅率
我國車輛購置稅實行統一比例稅率,稅率為10%。
【提示】考題中不給車輛購置稅稅率。
考點二: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計稅價格
根據不同的購置方式確定:
(一)購買自用應稅車輛
計稅價格的組成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注意】車購稅計稅依據中的包含因素和不包含因素。
并入計稅價格的項目 | 不并入計稅價格的項目 |
(1)購買者隨購買車輛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價款 (2)支付的車輛裝飾費 (3)銷售單位開展優質銷售活動所開票收取的有關費用 | (1)支付的控購費 (2)銷售單位開給購買者的各種發票金額中包含的增值稅稅款 |
【提示】代收款項應區別征稅:
(1)凡使用代收單位(受托方)票據收取的款項,應視作代收單位價外收費,應并入計稅價格中一并征稅;
(2)凡使用委托方票據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義務并收取代收手續費的款項,不并入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計稅價格=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1+增值稅稅率或者征收率)
(二)進口自用應稅車輛計稅依據的確定—組成計稅價格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或: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三)應稅行為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了解)
【提示】新法已無此規定
納稅人行為 | 2019年7月1日前政策 | 2019年7月1日后政策 |
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 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教材277頁,自己看) | 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
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 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
【提示】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核定計稅價格=車輛銷售企業車輛進價(進貨合同或者發票注明的價格)×(1+成本利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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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東宇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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