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征稅規定_2020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大家還記得上一節我們學了什么內容嗎?我們一起學習了稅務師我國現行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大家回去之后有沒有認真復習呢?接下來我們繼續學習新知識點。
【內容導航】
對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征稅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二章-增值稅
【知識點】對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征稅規定
對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征稅規定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用于銷售(關注條件),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解釋】“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一是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二是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前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四)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
【思路總結】
【提示1】視同銷售行為銷售額的確定—第七節重點講解(教材132頁)
本企業售價→其他納稅人售價→組價
【提示2】會計收入≠增值稅的視同銷售≠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
說明:以下總結對稅法(Ⅰ)、稅法(Ⅱ)、涉稅服務實務都有幫助,希望大家放在一起理解。
具體業務 | 會計收入 (經濟利益) | 增值稅收入 (流轉) | 所得稅收入 (權屬) | |
統一核算,異地移送 | ×往來款 借:其他應收款--內部應收款 | √ | × | |
職工個人福利 (給個人) | 自產、委托加工 | √ 借:應付職工薪酬 | √ | √ |
外購 | ×庫存商品 借:應付職工薪酬 | × 進項轉出 | √ 稅會差異 | |
集體福利 (食堂、浴室) | 自產、委托加工 | ×庫存商品 借:應付職工薪酬/管理費用 | √ | × |
外購 | ×庫存商品 借:應付職工薪酬 | × 進項轉出 | × | |
投資(自產、委托加工、外購) | √ 借:應付股利(分配股東) | √ | √ | |
分配(自產、委托加工、外購) | √ | √ | ||
贈送(自產、委托加工、外購) | × 借:營業外支出(贈送) | √ | √ 稅會差異 |
(九)“營改增”試點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以上就是本節關于稅務師考試中對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征稅規定知識點的學習,大家都學會了嗎?
(注:以上內容選自東宇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