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與其他部門的關系_2020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成功不是將來才有的,而是從決定去做的那一刻起,持續累積而成。今天為大家準備的是稅務師考試科目之《稅法一》的稅法與其他部門的關系。趕緊拿出小本本記上吧。
【內容導航】
稅法與其他部門的關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一章-稅法基本原理
【知識點】稅法與其他部門的關系
稅法與其他部門的關系
(一)稅法與憲法的關系
稅法對憲法要服從,依據憲法的原則制定。憲法是制定稅法和向公民征稅及公民依法納稅的直接法律依據。
(二)稅法與民法的關系
聯系:
1.稅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
2.稅法借用了民法的規則。
3.稅法借用了民法的原則。
區別:
1.調整的對象不同。
民法:橫向
稅法:縱向
2.法律關系的建立及其調整適用的原則不同。
民法: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
稅法:基本不適用上述原則
3.調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程序:
民事糾紛應按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稅務糾紛一般先由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
手段:
民法采用民事手段: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
稅法采用綜合手段:民事性質的責任追究+行政處罰+刑罰手段
(三)稅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稅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
稅收法律關系中居于領導地位的一方總是國家,體現國家單方面意志,不需要征納雙方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行政法大多為授權性法規,而稅法則是一種義務性法規。
(四)稅法與刑法的關系
調整范圍不同,但違反稅法情節嚴重觸及刑律者,將受刑事處罰。
【提示】稅法屬于義務性法規;刑法屬于禁止性法規。
通過本次對稅務師考試科目之《稅法一》的稅法與其他部門的關系的學習,你是否已經掌握它們之間的關系了呢?
(注:以上內容選自東宇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