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的效力與解釋_2020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上次的知識點大家都學到哪里了呢?今天我們來學習的知識點是稅務師考試科目之《稅法一》的稅法的效力與解釋,同學們要仔細學習哦。
【內容導航】
稅法的效力與解釋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一章-稅法基本原理
【知識點】稅法的效力與解釋
稅法的效力與解釋
(一)稅法效力
1.空間效力:全國、地方
2.時間效力:生效、失效
3.稅法對人的效力:屬人、屬地、屬地兼屬人
【注意】我國采用的是屬地兼屬人原則。
【提示】稅法的時間效力
稅法的生效 | 1.稅法通過一段時間后開始生效 |
2.稅法自通過發布之日起生效(最常見) | |
3.稅法公布后授權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施日期 | |
稅法的失效 | 1.以新稅法代替舊稅法(最常見) |
2.直接宣布廢止 | |
3.稅法本身規定廢止的日期(最少見) |
(二)稅法法定解釋的特點:
(1)專屬性:法定解釋應嚴格按照法定的解釋權限進行,任何有權機關都不能超越權限進行解釋。
(2)權威性:法定解釋具有與被解釋的法律、法規、規章相同的效力。
(3)針對性,普遍性和一般性:法定解釋大多是在法律實施過程,特別是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對具體法律條文、事件或案件作出的,所以具有針對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體的法律事件或事實,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三)稅法法定解釋的分類
1.按解釋權限劃分,稅法的法定解釋可以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
(1)立法解釋
特點:通常是事后解釋
解釋主體:①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解釋法律
②國務院解釋稅收行政法規
③地方人大常委會解釋地方稅收法規
判案適用性:可作判案依據
(2)司法解釋
特點:在我國限于稅收犯罪范圍
解釋主體:①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解釋
②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解釋
③由兩高聯合作出的共同解釋
判案適用性:可作判案依據
(3)行政解釋
特點:在執行中具有普遍約束力
解釋主體: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
判案適用性:原則上不能作判案直接依據
2.按解釋尺度分類
解釋方法 | 含義 |
字面解釋 | 必須嚴格依稅法條文的字面含義進行解釋,既不擴大也不縮小(基本解釋方法) |
限制解釋 | ①對稅法條文所進行的窄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 ②例如:個稅中“習慣性居住”解釋為“是判定納稅義務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 |
擴充解釋 | ①對稅法條文所進行的大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 ②例如: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關于“次”的規定:“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
相信通過今天對稅務師考試科目之《稅法一》的稅法的效力與解釋的學習,你已經對稅法有所了解了,對于即將成為稅務師的考生們,大家一定都要遵守稅法啊。
(注:以上內容選自東宇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