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概述、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_2019年《稅法一》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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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資源稅概述、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五章-資源稅
【知識點】資源稅概述、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
資源稅概述、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
資源稅概述
資源稅是以部分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對在我國境內(包括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應稅礦產品及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產品銷售額或銷售數量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稅。
2018年12月23日,資源稅法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這意味著資源稅暫行條例將上升為法律。(2019年新增)
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
一、納稅人
1.在我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解釋1】資源稅強調應稅礦產品在境內開采或生產,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也有“進口不征、出口不退”的計稅規則。
【解釋2】資源稅由開采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單一環節繳納。
2.水資源稅試點:自2016年7月1日起,河北省納入水資源稅試點。2017年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山東、河南、四川、陜西、寧夏等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除規定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
3.開采海洋、陸上油氣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自營油氣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簽訂的合同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
二、扣繳義務人
1.收購未稅礦產品的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和其他單位為資源稅扣繳義務人。
【解釋】其他單位包括非礦山企業、單位等。
2.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按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稅率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其他收購單位購未稅礦產品的,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稅率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們,資源稅的概述、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的相關內容就到這里了,小伙伴們學會了嗎?在學習知識之后,大家可以通過做練習來檢測自己的學習成果,鞏固知識哦。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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