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征稅環節的特殊規定_2019年《稅法一》高頻考點
世上無難事,只怕有心人。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時間所剩無幾,但是只要努力就有成功的可能,趕快和東奧小編一起了解有關消費稅征稅環節的特殊規定吧!
【內容導航】
消費稅征稅環節的特殊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三章-消費稅
【知識點】消費稅征稅環節的特殊規定
消費稅征稅環節的特殊規定
一、關于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的若干規定
(一)納稅義務人
1.境內從事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2.委托加工(除另有規定外)、委托代銷金銀首飾的,受托方也是納稅人。
(二)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1.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在零售環節征稅。
2.不屬于零售環節征稅范圍:鍍金、包金首飾
3.不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修理、清洗金銀首飾
【總結】零售環節征稅的金銀飾品強調其主體成分是金、銀,所以其征稅范圍不含修理、清洗、鍍金、包金。但包含金銀首飾的帶料加工、翻新改制、以舊換新。
(三)應稅與非應稅的劃分
經營單位兼營生產、加工、批發、零售業務的,應分別核算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或者劃分不清的,一律視同零售征收消費稅。
(四)稅率:5%。
(五)計稅依據
1.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其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2.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3.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
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無同類售價,按組價計稅: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4.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銷售金銀首飾: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此時金銀首飾增值稅計稅依據也照此計算)
5.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
(1)按納稅人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價格計征消費稅。
(2)沒有同類金銀首飾售價的,按組價: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納稅人為生產企業時,公式中的“購進原價”為生產成本,公式中的“利潤率”一律定為6%。
6.金銀首飾消費稅改變納稅環節后,用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金銀鑲嵌首飾,不得扣除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六)申報與繳納
1.納稅環節
(1)納稅人零售的金銀首飾(含以舊換新),于銷售時納稅。
(2)用于饋贈、贊助、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于移送時納稅。
(3)帶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銀首飾,于受托方交貨時納稅。
(4)經營單位進口金銀首飾,進口環節不繳消費稅,改為零售環節征收。出口金銀首飾不退消費稅。
2.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基本規定同增值稅
(1)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的當天。
(2)帶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受托方交貨的當天。
3.納稅地點:納稅人核算地。
二、卷煙批發環節的消費稅
納稅人 | 境內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1)納稅人銷售給納稅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卷煙于銷售時納稅 (2)納稅人(批發商)之間銷售的卷煙不繳納消費稅 |
征收范圍 | 批發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 |
計稅依據 | 批發卷煙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銷售數量 |
稅率 | 11%加0.005元/支 |
稅額 計算 | 應納消費稅=銷售額*11%+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1)納稅人應將卷煙銷售額與其他商品銷售額分開核算,未分開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費稅 (2)卷煙消費稅在生產和批發兩個環節征收后,批發企業在計算納稅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產環節的消費稅稅款 |
納稅 地點 | 卷煙批發企業的機構所在地 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地區的,由總機構申報納稅 |
三、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規定
概念界定 | 不含增值稅零售價130萬元以上 |
納稅人 | 將超豪華小汽車銷售給消費者的單位和個人 |
納稅環節及稅率 | 零售環節,10% |
加征消費稅計算 | 1.應納稅額=零售環節不含增值稅銷售額*10% 2.國內汽車生產企業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稅率按照生產環節稅率和零售環節稅率加總計算 應納稅額=不含增值稅銷售額*(生產環節稅率+10%) |
這個世界上從來沒有不堅持努力就取得成功的人,他們只是在背后默默努力。備考2019年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們,我們也是一樣,要想取得考試的成功,就要堅持努力。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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