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稅法一》預習考點: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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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增值稅
【知識點】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
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
①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的用于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作為納稅人自用消費品的汽車、摩托車、游艇除外),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②自2013年8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應征消費稅的汽車、摩托車、游艇自用,可以抵扣購進時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③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④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⑤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回顧】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歷程
【總結】
二次抵扣 60%+40% | 2016.5.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 2016.5.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 |
(1)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 (2)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 |
一次抵扣 | (1)融資租入的不動產 (2)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 (3)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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