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稅法一》高頻考點:稅務規章2
稅務師考試備考期間,考生要多夯實基礎知識,鞏固理解,加深印象。多做習題,強化做題能力,全面掌握各類題型。只有在考前多學習一些知識,考場上才會更從容。小編為大家準備了稅法一的高頻考點,供大家參考學習。
【內容導航】
稅務規章2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一章 稅法基本原理
【知識點】稅務規章
稅務規章2
稅務規章的沖突裁決機制
①稅務規章與地方性法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稅務規章就不再適用;認為應當適用稅務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②稅務規章與其他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國務院裁決。
稅務規章的監督
①監督方式:備案審查、提請審查、國務院有權改變或撤銷稅務規章。(如:超越權限、違反上位法規定、違背法定程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
②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稅務規章可以“參照”適用,對不適當的稅務規章不能宣布無效或予以撤銷,但有權不適用。
廣義稅法 | 立法機關 | 舉例 |
稅收法律 |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 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管法;車船稅法 |
稅收行政法規(是我國目前稅收立法的主要形式) | 國務院 |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等 |
稅收地方法規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 除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特區根據規定制定了部分稅收法規之外,一般地方稅收立法權僅限于個別小稅種的取舍權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
具有法律效力的稅法解釋 |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高法、高檢 | 稅收立法解釋、稅收司法解釋 |
稅務規章 |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 |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第一部稅務規章是2002年3月實施的《稅務部門規章制定實施辦法》 |
沒有平日的失敗,就沒有最終的成功。重要的是分析失敗原因并吸取教訓。稅務師考試備考,考生在復習中出現錯誤很正常,不要懊惱,要善于分析錯誤原因,及時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