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稅法一》高頻考點:征稅范圍的具體規定
時光匆匆,轉眼間距離稅務師考試僅剩54天了,備考時間不足兩個月,考生們要好好把握現有時間,多針對以往復習的難點及錯題進行學習梳理。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備考,小編今日為大家分享稅法一的高頻考點供大家學習。
【內容導航】
征稅范圍的具體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七章 土地增值稅
【知識點】征稅范圍的具體規定
征稅范圍的具體規定
征稅范圍的具體規定(哪些征;哪些不征;哪些免征)
經濟行為 | 征免范圍的確認 |
房地產的出租 | 由于產權權屬不變更,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
房地產的抵押 | 抵押期間不征收土地增值稅,抵押期滿后,看是否轉移 |
房地產的交換 | 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
合作建房 | 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
房地產的評估增值 | 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房屋產權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也未取得收入,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
國家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 | 國家收回或征用,雖然發生了權屬的變更,原房地產所有人也取得了收入,但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
房地產的代建房行為 | 對于房地產開發公司而言,雖然取得了收入,但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收入屬于勞務收入性質,故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
土地使用者轉讓、抵押、置換土地 | 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該土地的權利,且有合同等證據表明其實質轉讓、抵押或置換了土地并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應該征稅 |
沒有平日的失敗,就沒有最終的成功。重要的是分析失敗原因并吸取教訓。稅務師考試備考,考生在復習中出現錯誤很正常,不要懊惱,要善于分析錯誤原因,及時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