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稅法一》高頻考點:資源稅考情分析
稅務師備考已進入白熱化階段,目前正是強化階段備考期間,考生要熟練掌握知識點,強化理解運用能力,能夠將重點知識及基礎知識活學活用,而不是只掌握知識點表面。在此階段,考生主要任務是深入知識點,完全掌握,小編在這里準備了高頻考點供大家分享。
【內容導航】
一、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
二、征稅范圍和稅率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
四、稅收優惠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五章資源稅
【知識點】資源稅考情分析
資源稅考情分析
本章是次重點章,但近兩年考核較多,分值一般在13分左右,各類題型均可能涉及,難點在和增值稅結合的大題。
一、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
1.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
2.扣繳義務人
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收購已稅產品不扣繳)
二、征稅范圍和稅率
(一)征稅范圍
征稅范圍(結合稅收優惠) | 解釋 |
原油(天然原油) | 不包括人造石油 |
天然氣 | 指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 |
原煤、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 | 不包括其他煤炭制品、已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 |
金屬礦 | 包括鐵礦、金礦等 |
其他非金屬礦 | 包括煤層(成)氣、井礦鹽、湖鹽、 提取地下鹵水曬制的鹽等 |
海鹽 | |
水 | 地表水、地下水(10省市試點) |
(二)稅率:比例稅率+定額稅率
1.比例稅率: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等6個資源品目+財稅[2016]53號列舉名稱的21種資源品目+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
2.定額稅率:粘土、砂石+水資源。
3.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產品,按從價計征為主,從量計征為輔的原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計征方式。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
從量定額:應納稅額或扣繳稅額=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從價定率:應納稅額=銷售額×適用稅率
1.銷售數量的確定
(1)具體規定
具體情況 | 課稅數量 |
正常銷售 | 銷售數量 |
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 | 不計稅 |
自用于非生產項目和生產非應稅產品(視同銷售) | 自用數量 |
(2)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者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計征資源稅的銷售數量。
2.銷售額的確定
銷售額為銷售資源稅應稅產品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
(1)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運雜費用。
【解釋】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不屬于資源,不征資源稅)
(2)代墊運費和符合條件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收費。
四、稅收優惠
(一)減稅免稅項目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
3.納稅人開采或生產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級人民政府酌情減免。(不包括管理原因造成的損失)
4.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5.三次采油資源稅減征30%。
6.低豐度油氣田資源稅暫減征20%。
7.深水油氣田資源稅減征30%。
8.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
9.對依法在建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通過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50%。
10.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11.對取用污水處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免征水資源稅。
(二)進出口政策
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每一瞬間,都有一百萬種可能。距離稅務師考試還有兩個月,機會近在眼前,考生們即便在之前的階段沒有好好備考,但只要從現在開始堅持住,也一定會有好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