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稅法一》高頻考點:扣除項目及金額(2)
備考2018稅務師考試,考生們要掌握教材上的重難點知識和基礎知識,《稅法一》科目相比其它幾科雖然稍有簡單,但也不容忽視,每天堅持復習。東奧小編為各位考生準備了《稅法一》科目的知識點,供參考和了解。
【內容導航】
扣除項目及金額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七章 土地增值稅
【知識點】扣除項目及金額2
扣除項目及金額
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適用存量房地產轉讓)
稅法規定,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
1.“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轉讓已使用過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評估價格=重置成本價×成新度折扣率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根據《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即: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1年;超過1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1年。
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對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管法》第35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特別歸納】契稅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的扣除規則:
契稅支付環節 | 稅務處理 | |
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契稅 | 視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 | |
納稅人轉讓存量房,其原購入環節繳納的契稅 | 轉讓有評估價格的存量房 | 已經包含在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之中,故計征土地增值稅時,不另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 |
轉讓無評估價格的存量房 | 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
2.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
【提示】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時,因納稅需要對房地產進行評估所支付的評估費可以作為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金額,但是因納稅人隱瞞、虛報成交價格等被按照評估價格計稅時發生的評估費,不允許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難點歸納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規定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不計入扣除項目,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可以計入扣除項目。即:扣除項目中包括不得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難點歸納2】從不同轉讓標的看扣除項目的差異。
【歸納】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六項)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適用新建房地產轉讓和存量房地產轉讓
包括:地價+獲取時按國家規定繳納的費用(契稅)
(二)房地產開發成本——適用新建房地產轉讓
(三)房地產開發費用——適用新建房地產轉讓
包括:利息(不包括加息、罰息)+[(一)+(二)]×5%以內
或:[(一)+(二)]×10%以內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適用新建房地產轉讓和存量房地產轉讓
包括:城建稅、兩個附加、印花稅(房地產企業轉讓新建房除外)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適用房地產開發納稅人的房地產開發行為
包括:[(一)+(二)]×20%
(六)舊房及建筑物評估價格——適用存量房地產轉讓
評估價格=重置成本價×成新度折扣率
或:購房發票所載金額×[1+5%×購買年限加計扣除]
【歸納】不同轉讓主體的不同轉讓行為的扣除:
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新建房:12345
非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新建房:1234
各類企業轉讓存量房:146
各類企業轉讓未開發的土地使用權:14
現在是稅務師基礎階段的備考,學習稅法一的時候,考生要打牢基礎,理解記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