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稅法一》預習考點:資源稅減征、免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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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資源稅減征、免征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五章 資源稅
【知識點】資源稅減征、免征規定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1.意外和自然災害的資源稅優惠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2.原油天然氣的資源稅優惠政策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
(3)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4)三次采油資源稅減征30%。
(5)對低豐度油氣田資源稅暫減征20%。
(6)對深水油氣田資源稅減征30%。
3.煤炭資源稅的稅收優惠
(1)對衰竭期煤礦開采的煤炭,資源稅減征30%。
(2)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提示】納稅人開采的煤炭,同時符合上述減稅情況的,納稅人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不能疊加適用。
4.水資源稅的稅收優惠
對下列取用水減免征收水資源稅:
(1)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2)對取用污水處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免征水資源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減稅和免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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