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稅法一》預習考點:從量定額計征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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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從量定額計征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和稅額計算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五章 資源稅
【知識點】從量定額計征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和稅額計算
1.基本規定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適用的定額稅率
課稅數量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況:
具體情況 | 課稅數量的確定 |
各種應稅產品,凡直接對外銷售的 | 以實際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
各種應稅產品,凡自產自用的(包括用于非生產項目和生產非應稅產品) | 以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
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的 | 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計征資源稅的銷售數量 |
2.特殊規定
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取水口所在地稅額標準×實際取用水量
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取用水量按照實際發電量確定。
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類確定水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
地表水分為農業、工商業、城鎮公共供水、水力發電、火力發電貫流式、特種行業及其他取用地表水。
地下水分為農業、工商業、城鎮公共供水、特種行業及其他取用地下水。
特種行業取用水包括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取用水。
試點地區河北省可以在上述分類基礎上,結合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產業結構和調整方向等進行細化分類。
【特別歸納】為了方便考生掌握資源稅計稅依據的規定,特歸納表格對比:
計稅方法 | 計稅依據 | |
一般規定 | 特殊規定 | |
從價計征 | 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 (1)煤炭依據原煤銷售額,洗選煤要用折算率折算成原煤銷售額計稅(不含運費) (2)稀土、鎢、鉬依據精礦銷售額,原礦要用換算比換算成精礦銷售額計稅(不含運費) 換算比=同類精礦單位價格÷(原礦單位價格×選礦比) 選礦比=加工精礦耗用的原礦數量÷精礦數量 |
從量計征 | 按照銷售量、移送的數量 | 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計稅依據是實際取用水量。 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取用水量按照實際發電量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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