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稅法一》預習考點:增值稅的性質及其計稅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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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增值稅的性質及其計稅原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二章增值稅
【知識點】增值稅的性質及其計稅原理
增值稅的性質及其計稅原理
1.增值稅的性質
增值稅屬于流轉稅性質的稅種。
(1)以全部流轉額為計稅銷售額,還同時實行稅款抵扣制度。是一種只就未稅流轉額征稅的新型流轉稅。
(2)稅負具有轉嫁性。增值稅屬于間接稅。
(3)按產品或行業實行比例稅率,作用在于廣泛征集財政收入,而不是調節收入差距。
2.增值稅的計稅原理
——整體稅負扣除以前環節已納稅款。具體體現:
(1)按全部銷售額計算稅款。但只對貨物或勞務價值中新增價值部分征稅。
(2)實行稅款抵扣制度,對以前環節已納稅款予以扣除。
(3)稅款隨著貨物的銷售逐環節轉移,最終消費者是全部稅款的承擔者,納稅人與負稅人相分離。
2016年5月1日全面“營改增”之前,我國的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采用的是間接計算法,即不直接根據增值額計算增值稅,而是首先計算出應稅貨物、勞務和服務的整體稅負,然后從整體稅負中扣除法定的外購項目已納稅款。這是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廣泛采用的計稅方法。
2016年全面“營改增”進程中為了平衡和減低稅負,增值稅的計算出現了扣額和扣稅相結合計算增值稅的方式,這增加了增值稅稅額計算的復雜性,也使得本章的學習難度增加。
稅法一知識點持續更新中,每天按照學習計劃進行學習,形成良好的學習習慣,保證學習進度的正常推進。